案件(项目)名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与杜某、项某、左某辉、左某耀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工作时间:2021年3月20日
工作文书名称:《民事起诉状》
委托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
操作记录:
一、案情:
2020年5月23日,杜某以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保险代理人的身份向第三人项某销售两份“无忧人生2019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分别为第三人左某辉、左某耀。合同约定交费期间20年,首期保费各2170元,合计4340元。2020年9月13日,杜某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离职,此后第三人项某多次前往原告处以投保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为由要求退还保费。
二、承办思路:
(一)案件的争议焦点
1.人身保险代理合同是否有效?
2.对4340元的保费,是否应该由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全额退给投保人?
3.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的损失是否应该由杜某来赔偿?
(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对案件的意见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负责人口述杜某是我公司前员工,他没有很好的履行保险代理合同,自作主张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来我公司要求退保费,现在打电话让杜某来公司说明情况,他拒不配合。我现在只能起诉他,让他来承担这个损失
(三)法律分析
1.本案是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代理人杜某向项新珍销售的两份“无忧人生2019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为:1.轻症疾病保险金、2.重大疾病保险金,3.全残保险金,4.身故保险金,其中第四项是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如果不是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的,合同是无效的。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一)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金额的,合同无效”。
2.《民法典》第500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在审查合同时也有一定的责任,杜某在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时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应该承担违约责任,项某作为投保人,让人代签字,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此案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